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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試算

年終獎金、兼職薪資、稿費講師費、股利、利息、房租,哪些要扣 2.11%、從多少錢開始扣,照健保署的算法直接算;公司每月要繳的補充保費也能算。

試算

這次要扣的補充保費

836 元

費基 39,600 元 × 2.11%

今年累計獎金 200,000 元,超過 4 倍(160,400)39,600 元;跟這次獎金 200,000 元比,取小的當費基。

月薪換算投保金額用現行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實際投保金額以公司申報的為準。第二類被保險人的薪資、職業工會會員的執行業務收入等免扣情形,見下方說明。

六種所得的門檻與上限(費率 2.11%)

  • 獎金(年終、三節、紅利)

    什麼時候扣: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沒有下限)

    上限:單次 1,000 萬元

  • 兼職薪資

    什麼時候扣:單次達最低工資 29,500 元

    上限:單次 1,000 萬元

  • 執行業務收入

    什麼時候扣:單次達 20,000 元

    上限:單次 1,000 萬元

  • 股利

    什麼時候扣:單次達 20,000 元

    上限:單次 1,000 萬元

  • 利息

    什麼時候扣:單次達 20,000 元

    上限:單次 1,000 萬元

  • 租金收入

    什麼時候扣:單次達 20,000 元

    上限:單次 1,000 萬元

達到門檻就是整筆 × 2.11%,不是只算超過的部分。公司(投保單位):(每月薪資總額 - 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 × 2.11%。

補充保費常問的幾件事

哪些錢要扣補充保費?

  • 六種:公司發的獎金(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兼職薪資、執行業務收入、股利、利息、租金收入。
  • 由付錢的一方在付款時直接扣下來,次月底前繳給健保署;領錢的人不用自己去繳。
  • 單次給付超過 1,000 萬元的部分不扣。

年終獎金怎麼算?

  • 獎金指年終獎金、節金、紅利這類有獎勵性質、沒算進投保金額的給予。
  • 每次發獎金時,看「今年累計獎金」有沒有超過「發放當月投保金額 × 4」;超過的部分要扣,而且沒有 20,000 元的下限。
  • 健保署的算法是:拿「這次的獎金」和「累計超過 4 倍的金額」比,取比較小的當費基,所以不會重複扣到前幾次已扣過的部分。

兼職薪資、稿費、股利、利息、房租的門檻

  • 兼職薪資(不是你投保單位發的薪水):單次未達最低工資不用扣。
  • 執行業務收入、股利、利息、租金:單次達 20,000 元才扣,達到就是整筆 × 費率,不是只扣超過的部分。
  • 中低收入戶、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等弱勢身分,執行業務、股利、利息、租金單次未達最低工資的不用扣。
  • 要免扣的人,都要在領錢之前把證明文件交給付款的一方,沒交就會先被扣。

哪些人不用扣?

  • 第二類被保險人(職業工會會員等)的薪資收入不扣。
  • 專門職業自行執業、無一定雇主或參加職業工會者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
  • 以雇主身分投保、已經算進投保金額的股利,那一部分不扣。

公司要繳什麼?

  • 公司每月付的薪資總額,超過全體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的部分,要按同一個費率繳補充保費,跟每月健保費一起繳。
  • 被扣過補充保費的人,可以向扣費的單位要扣費證明,或從次年 4 月 1 日起向健保署要繳費證明。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25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日期 112-06-28)

    第 31 條:「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第 34 條:「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修正日期 113-03-20)

    第 3 條:「獎金: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收入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第 4 條:「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但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應全數計收補充保險費。」「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收入。」「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收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或租金收入。」 第 5 條:「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得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前,提具下列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 第 9 條:「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四月一日起,向保險人索取繳費證明。」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更新日期 112-11-29)

    「由扣費單位按費率2.11%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總額-給付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 × 費率2.11%」;兼職薪資下限為單次達基本工資(114 年起改稱最低工資)、執行業務/股利/利息/租金單次達 20,000 元,上限皆為單次 1,000 萬元。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二代健保實例說明—獎金(更新日期 112-11-29)

    「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與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例子:投保金額 31,800 元,年終 10 萬不扣、再領紅利 5 萬時累計超過 4 倍 22,800 元,扣 481 元;投保金額 40,100 元時再領端午獎金 1 萬,費基 1 萬、扣 21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