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價到請款流程
報價單寄出去,其實已經在法律上承諾了一件事;貨款放太久,也可能再也要不回來。從報價到收到錢,照順序做這六件事。每一步附法條原文,範本可以直接用。
1. 報價:寫清楚價格、含不含稅、有效期限
報價單列出品項、數量、單價、未稅或含稅,以及報價有效期限。對方在期限內接受,你原則上要照這個價格做(民法第 154、158 條);不想受拘束,報價時要先聲明。賣給一般消費者的定價要內含營業稅(5%)。
📜 法條原文(民法第 154 條、民法第 158 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
民法第 154 條(修正日期 2026-08-17)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修正日期 2025-05-28)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 成交:雙方意思一致契約就成立
雙方對必要的事項(標的、價金)意思一致,契約就成立,不一定要簽書面。金額大、交期長或要分批交貨的,另外簽買賣合約,把交貨、驗收、付款期限寫清楚。
📜 法條原文(民法第 153 條)
民法第 153 條(修正日期 2026-08-17)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3. 交貨與驗收
交貨時請買方簽收。買方收到後應該從速檢查,發現瑕疵要立即通知,沒通知就視為承認收到的東西;但一般檢查發現不了的瑕疵不在此限。沒有另外約定時,交貨與付款應同時進行。
4. 開立統一發票
依營業稅法所附的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在時限內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方。買方是公司行號時,銷售額與營業稅(5%)要分別載明;買方是一般消費者,以含稅定價開立。小規模營業人可以開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 法條原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修正日期 2025-05-28)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5. 請款與收款追蹤
開一張請款單給對方,寫上發票號碼、金額與付款期限,並記錄每筆款項收了沒。買方有付價金的義務;商品的貨款、承攬的報酬,請求權兩年不行使就消滅,逾期的應收帳款不要放著不管。
📜 法條原文(民法第 367 條、民法第 127 條)
6. 退貨或折讓
已開統一發票後發生退貨、換貨或折讓,要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處理:買方是營業人的,視銷售額申報了沒,收回原發票或取得買方出具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換貨要按換貨金額另開發票。
📜 法條原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修正日期 2024-12-12)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其他流程清單:員工離職流程、員工到職流程;法規或費率調整時可以訂閱變更提醒。
法條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抓取日 2026-09-19,每週比對一次)。本頁是流程整理,實際權益以契約約定、主管機關認定與個案事實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