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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到請款流程

報價單寄出去,其實已經在法律上承諾了一件事;貨款放太久,也可能再也要不回來。從報價到收到錢,照順序做這六件事。每一步附法條原文,範本可以直接用。

  1. 1. 報價:寫清楚價格、含不含稅、有效期限

    報價單列出品項、數量、單價、未稅或含稅,以及報價有效期限。對方在期限內接受,你原則上要照這個價格做(民法第 154、158 條);不想受拘束,報價時要先聲明。賣給一般消費者的定價要內含營業稅(5%)。

    📜 法條原文(民法第 154 條、民法第 158 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
    民法154(修正日期 2026-08-17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民法158(修正日期 2026-08-17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2(修正日期 2025-05-28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 2. 成交:雙方意思一致契約就成立

    雙方對必要的事項(標的、價金)意思一致,契約就成立,不一定要簽書面。金額大、交期長或要分批交貨的,另外簽買賣合約,把交貨、驗收、付款期限寫清楚。

    📜 法條原文(民法第 153 條
    民法153(修正日期 2026-08-17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3. 3. 交貨與驗收

    交貨時請買方簽收。買方收到後應該從速檢查,發現瑕疵要立即通知,沒通知就視為承認收到的東西;但一般檢查發現不了的瑕疵不在此限。沒有另外約定時,交貨與付款應同時進行。

    📜 法條原文(民法第 356 條、民法第 369 條
    民法356(修正日期 2026-08-17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369(修正日期 2026-08-17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4. 4. 開立統一發票

    依營業稅法所附的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在時限內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方。買方是公司行號時,銷售額與營業稅(5%)要分別載明;買方是一般消費者,以含稅定價開立。小規模營業人可以開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 法條原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2(修正日期 2025-05-28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修正日期 2025-05-28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5. 5. 請款與收款追蹤

    開一張請款單給對方,寫上發票號碼、金額與付款期限,並記錄每筆款項收了沒。買方有付價金的義務;商品的貨款、承攬的報酬,請求權兩年不行使就消滅,逾期的應收帳款不要放著不管。

    📜 法條原文(民法第 367 條、民法第 127 條
    民法367(修正日期 2026-08-17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127(修正日期 2026-08-17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6. 6. 退貨或折讓

    已開統一發票後發生退貨、換貨或折讓,要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處理:買方是營業人的,視銷售額申報了沒,收回原發票或取得買方出具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換貨要按換貨金額另開發票。

    📜 法條原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0(修正日期 2024-12-12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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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原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抓取日 2026-09-19,每週比對一次)。本頁是流程整理,實際權益以契約約定、主管機關認定與個案事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