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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試算

輸入月薪和留停日期,照勞保局的算法逐期算出能領多少:津貼 60%+政府加發 20%,合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80%,最高每月 36,640 元。115 年起不滿一個月的那段按天數比例計算,也已經算進去。

試算

每個月(整期)可領

32,080 元

津貼 60% 24,060 + 政府加發 20% 8,020

月薪換算投保級距用的是現行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前 6 個月投保薪資有變動的,請選「平均月投保薪資」自己輸入。 正式金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一張表看懂

每月金額
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80%(津貼 60%+薪資補助 20%)
最高每月
36,640 元(投保薪資最高一級 45,800 元)
可領多久
每個孩子最多 6 個月;爸媽都有就保的各 6 個月
不滿一個月
115 年起以 30 天為一個月按比例計算
請領資格
就業保險年資滿 1 年、孩子未滿 3 歲、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留停資格
任職滿 6 個月;最長到孩子滿 3 歲、不超過 2 年
最短可以請
未滿 30 天可以「日」為單位,合計最多 30 天
幾天前提出
30 天以上:10 天前;未滿 30 天:5 天前(孩子生病、停托、停課 1 天前)

育嬰留職停薪常問的幾件事

誰可以請?可以請多久?

  • 在同一家公司任職滿 6 個月,每一個孩子滿 3 歲前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到孩子滿 3 歲,但不能超過 2 年。
  • 要領津貼,另外要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 留停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健保:原本公司付的那份免繳,自己付的那份可以延後 3 年再繳。

津貼一個月領多少?

  • 就業保險的津貼是「留停當月起往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每個孩子最多領 6 個月。
  • 政府再加發 20% 的薪資補助,跟津貼一起匯進來、不用另外申請,所以合計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80%。
  • 看的是投保薪資,不是實際月薪;投保薪資有上限,月薪再高也只照最高一級算。

請不滿一個月,怎麼算?(115 年起)

  • 從 115 年 1 月 1 日起,不滿一個月的那一段以 30 天為一個月,按天數比例發給;不再像以前一樣直接算一個月。
  • 比例算到小數第 2 位,例如 16 天=0.53 個月(勞保局例子)。
  • 津貼起始日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前、一路領到 115 年以後的,還是照舊的算法。
  • 不滿一個月的,可以累積滿 30 天再一起申請,也可以分次申請。

可以只請幾天嗎?

  • 原則上每次至少 6 個月;需要比較短的話,30 天以上、未滿 6 個月的,最多申請 2 次。
  • 未滿 30 天的可以用「日」為單位申請,但合計最多 30 天。
  • 30 天以上要在 10 天前提出;未滿 30 天要在 5 天前提出,孩子生病、停托、停課要親自照顧的,1 天前提出就可以。

爸爸媽媽可以一起請嗎?雙胞胎呢?

  • 爸媽都有就業保險的,可以同時請領,同一個孩子各領 6 個月,合計最多 12 個月(勞保局說明)。
  • 同時照顧 2 個以上的孩子(例如雙胞胎,或兩個都未滿 3 歲),津貼只發 1 人份;孩子年紀不同時,勞保局說明先申請年紀較大的孩子比較有利。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25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就業保險法(修正日期 111-01-12)

    第 11 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第 19-2 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4-12-02)

    第 19-2 條:「前項津貼,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三十日為一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被保險人請領第一項津貼之期間未滿一個月者,得選擇於累計滿三十日後,一併向保險人提出申請,或分次提出申請。」「依第一項規定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起始日,為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且請領期間持續至修正施行後者,其津貼發給之方式,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日期 112-08-16)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修正日期 114-11-21)

    第 2 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日為限。」「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三十日以上:於十日前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三十日:於五日前提出。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提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間」(最後更新 2026-04-20)

    「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一名子女父母可分別請領6個月津貼」;例子:平均月投保薪資 36,300 元、115 年 2 月 5 日至 4 月 20 日,三期分別可領 29,040、29,040、15,391 元(第 3 期 16 日按 0.53 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