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別一覽:天數、薪水、全勤獎金
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每一種假可以請幾天、薪水怎麼給、能不能扣全勤獎金,整理在一張表。 每一列都附條文,原文節錄在頁面最下面;公司規定比法律好的,照公司規定。
假別總表
婚假
- 天數
- 14 日(115 年 9 月 30 日修正,原為 8 日)
- 薪水
- 工資照給
- 全勤獎金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依據
- 勞工請假規則第 2、9 條
喪假
- 天數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 8 日;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含養父母、繼父母)6 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 3 日
- 薪水
- 工資照給
- 全勤獎金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依據
- 勞工請假規則第 3、9 條
普通傷病假(病假)
- 天數
- 未住院一年內合計 30 日;住院二年內合計一年;兩者二年內合計不超過一年
- 薪水
- 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不到工資一半時,雇主補足
- 全勤獎金
- 可以按請假日數比例扣(勞雇另有更好的約定從其約定)
- 依據
- 勞工請假規則第 4、9 條
事假
- 天數
- 一年內合計 14 日
- 薪水
- 不給工資
- 全勤獎金
- 法令沒有保障(照顧家庭成員請的事假除外)
- 依據
- 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
家庭照顧假
- 天數
- 併入事假計算,全年 7 日;可以小時為單位請
- 薪水
- 照事假規定(不給工資)
- 全勤獎金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依據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21 條;勞工請假規則第 7、9 條
生理假
- 天數
- 每月 1 日;全年 3 日內不併入病假,超過的併入病假
- 薪水
- 薪資減半(併入與不併入病假的都一樣)
- 全勤獎金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依據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21 條
產假
- 天數
- 分娩前後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4 星期;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 1 星期;未滿 2 個月流產 5 日
- 薪水
- 8 星期與 4 星期:受僱滿 6 個月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減半;1 星期與 5 日:勞基法沒有規定工資
- 全勤獎金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依據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21 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
產檢假
- 天數
- 妊娠期間 7 日
- 薪水
- 薪資照給
- 全勤獎金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依據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21 條
陪產檢及陪產假
- 天數
- 7 日(陪配偶產檢或配偶分娩時)
- 薪水
- 薪資照給
- 全勤獎金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依據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21 條
安胎休養
- 天數
-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的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薪水
- 照病假規定
- 全勤獎金
- 照病假規定
- 依據
-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公傷病假
- 天數
- 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的期間
- 薪水
- 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全勤獎金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依據
- 勞工請假規則第 6、9 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公假
- 天數
- 依法令應給公假的期間,視實際需要定之
- 薪水
- 工資照給
- 全勤獎金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依據
- 勞工請假規則第 8、9 條
特別休假(特休)
- 天數
- 依年資:滿 6 個月 3 日、滿 1 年 7 日、滿 2 年 10 日、滿 3 年 14 日、滿 5 年 15 日,10 年以上每年加 1 日至 30 日
- 薪水
- 照給;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沒休完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全勤獎金
- —
- 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 假別 | 可以請幾天 | 薪水 | 全勤獎金 | 依據 |
|---|---|---|---|---|
| 婚假 | 14 日(115 年 9 月 30 日修正,原為 8 日) | 工資照給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勞工請假規則第 2、9 條 |
| 喪假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 8 日;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含養父母、繼父母)6 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 3 日 | 工資照給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勞工請假規則第 3、9 條 |
| 普通傷病假(病假) | 未住院一年內合計 30 日;住院二年內合計一年;兩者二年內合計不超過一年 | 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不到工資一半時,雇主補足 | 可以按請假日數比例扣(勞雇另有更好的約定從其約定) | 勞工請假規則第 4、9 條 |
| 事假 | 一年內合計 14 日 | 不給工資 | 法令沒有保障(照顧家庭成員請的事假除外) | 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 |
| 家庭照顧假 | 併入事假計算,全年 7 日;可以小時為單位請 | 照事假規定(不給工資)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21 條;勞工請假規則第 7、9 條 |
| 生理假 | 每月 1 日;全年 3 日內不併入病假,超過的併入病假 | 薪資減半(併入與不併入病假的都一樣)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21 條 |
| 產假 | 分娩前後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4 星期;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 1 星期;未滿 2 個月流產 5 日 | 8 星期與 4 星期:受僱滿 6 個月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減半;1 星期與 5 日:勞基法沒有規定工資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21 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 |
| 產檢假 | 妊娠期間 7 日 | 薪資照給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21 條 |
| 陪產檢及陪產假 | 7 日(陪配偶產檢或配偶分娩時) | 薪資照給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21 條 |
| 安胎休養 |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的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照病假規定 | 照病假規定 |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
| 公傷病假 | 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的期間 | 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勞工請假規則第 6、9 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
| 公假 | 依法令應給公假的期間,視實際需要定之 | 工資照給 | 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 | 勞工請假規則第 8、9 條 |
| 特別休假(特休) | 依年資:滿 6 個月 3 日、滿 1 年 7 日、滿 2 年 10 日、滿 3 年 14 日、滿 5 年 15 日,10 年以上每年加 1 日至 30 日 | 照給;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沒休完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
特休天數依年資逐年不同,可以用特休計算機輸入到職日直接算。
請假常問的幾件事
病假一年 30 天、半薪,怎麼算?
- 沒住院的病假一年內合計最多 30 日;這 30 日裡,雇主發一半工資。
- 如果勞工領了勞保的普通傷病給付,但金額不到工資的一半,差額由雇主補足(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 住院的病假二年內合計最多一年;沒住院和住院的病假加起來,二年內也不能超過一年。癌症門診治療、懷孕期間安胎休養,都併入住院的病假計算。
請哪些假不能扣全勤獎金?
-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
- 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等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的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
- 一般病假的全勤獎金可以扣,但要按請病假的日數依比例算,不能請一天病假就整筆扣光。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可以請什麼假?
-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有 1 星期產假,未滿 2 個月流產有 5 日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
- 如果沒有請產假、改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
家庭照顧假可以請幾個小時嗎?
- 可以。為了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請的事假,可以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
- 家庭照顧假全年 7 日,併入事假的 14 日裡計算,工資照事假規定。
請假要事前講嗎?要附證明嗎?
- 請假應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理由與日數;遇到急病或緊急事故,可以委託別人代辦(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
- 辦理請假時,雇主可以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喜帖或訃聞。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25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工請假規則(修正日期 115-09-30)
第 2 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十四日,工資照給。」 第 9 條:「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第 3 條:「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第 4 條:「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第 7 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第 6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第 8 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 10 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日期 112-08-16)
第 20 條:「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 21 條:「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第 14 條:「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 15 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50 條:「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59 條:「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第 38 條:「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