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9 項)
員工姓名例:○○○
到職日期例:2023年3月1日
離職日期例:2026年8月31日
擔任職務例:行政專員
工作內容例:文書處理、採購請款、庶務管理
公司名稱(投保單位名稱)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例:臺北市○○區○○路○○號
公司統一編號例:○○○○○○○○
發證日期例:2026年9月1日
模板內容預覽
離職證明書
| 公司名稱(投保單位名稱) | {{companyName}} |
| 公司地址 | {{companyAddress}} |
| 統一編號 | {{companyTaxId}} |
| 姓名 | {{employeeName}}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__________(申請失業給付時填寫) |
| 到職日期 | {{hireDate}} |
| 離職日期 | {{leaveDate}} |
| 擔任職務 | {{position}} |
| 工作內容 | {{jobDuties}} |
| 離職當月工資 | 新臺幣______元(勞工要求記載時填寫) |
茲證明上列人員自 {{hireDate}} 起至 {{leaveDate}} 止任職於本公司,擔任 {{position}} 職務。
離職原因(僅勾選一項)
- 非自願離職:□關廠 □遷廠 □休業 □解散 □受破產宣告
- 非自願離職: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一 □二 □三 □四 □五 款
- 非自願離職: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款
- 非自願離職:□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
-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 □自願離職
- □其他:__________(勾選此項請文字說明)
※ 本證明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發給,內容以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工資等客觀事實為主,不記載雇主之主觀判斷或不利於勞工之事項;僅供謀職使用時,可刪除「離職原因」一段。
※ 申請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證明應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離職原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有官方「離職證明書」表格(須黏貼身分證影本),可至勞保局網站下載。
特此證明。
發證日期:{{issueDat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投保單位)印信及負責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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