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書驗算報告
離職(服務)證明書範本,內容以客觀事實為主,離職原因與勞保局官方表格同一套勾選項。
✅ 已驗算 2026年9月13日・v2026.09.13-b19f00
找到並已修正的問題
- 舊版「於 {發證日期} 離職」——離職日用了發證日期欄位,事後補發時離職日會寫錯;已分成到職日、離職日。
- 舊版寫死「在職期間工作表現良好」;勞動部指出服務證明書不可記載雇主的主觀判斷,已刪除。
- 舊版離職原因是一格自由文字、預設「個人因素」,看不出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已改成與勞保局官方表格同一套勾選項(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
怎麼驗的
- 檢查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要求的姓名、投保單位名稱、離職原因都在;非自願離職的 9 類事由都列出;沒有主觀評價用語;離職日不是發證日期欄位。
- 反向驗證:拿舊版內容跑同一套檢查,缺法定事項、缺非自願離職事由、主觀評價、離職日用錯欄位這 4 項都必須被抓到。
計算依據(官方來源)
- 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 19 條):勞工請求不得拒絕;法無規定格式;以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工資為主;不可記載雇主之主觀判斷、不利於勞工之事項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服務證明書(引勞基法第 19、79 條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4-18 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核對日 2026-09-13 - 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事項(申請失業給付):應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離職原因;非自願離職事由 9 類
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修正日期 111-01-1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離職證明書」表格與範例核對日 2026-09-13
最近一次驗算紀錄
版本 v2026.09.13-b19f00・比對 9 項・全部通過,且之後模板與法規沒有變動
- ✅ 離職證明書:驗證版所有檢查通過(欄位數維持 9 個)
- ✅ 反向驗證:離職證明書 原檔的 4 個問題都抓得到
適用範圍與限制
- 勞基法第 19 條沒有規定服務證明書的格式。
- 要申請失業給付,勞保局有官方「離職證明書」表格(需黏貼身分證影本),建議直接使用官方表格。
驗算報告說明的是範本公式與內容是否符合所列法規與官方費率,實際權益仍以勞動契約、主管機關認定與個案事實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