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
勞工: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分證字號:____
地址:____
甲乙雙方同意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立本勞動合約,條款如下:
乙方同意擔任甲方____之____職務,工作內容依本合約、甲方工作規則及合理指示辦理。甲方調動乙方工作,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不得違反本合約之約定,並符合:(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乙方之工作地點為____。調動工作地點時,依前條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合約為不定期契約,自____起生效。雙方約定試用期為____;試用期間乙方之工資、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相同。甲方於試用期間或期滿終止本合約,仍應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並依法預告及發給資遣費。
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工作時間自____時____分至____時____分,休息時間自____時____分至____時____分(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乙方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經乙方同意,並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一、乙方之月薪為____,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依法應由乙方負擔之保險費,由甲方自工資中代扣。
二、工資於每月五日前發放上月工資,如遇假日則提前發放,並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
三、甲方得依乙方之工作表現調高薪資;非經乙方同意,不得調降工資。
乙方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特別休假期日由乙方排定。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不低於乙方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勞工退休金。
乙方對於因職務所知悉之甲方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第三人。本保密義務於本合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甲乙雙方終止本合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甲方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發給資遣費。乙方自請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甲方: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 資遣費及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 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辦理。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福利: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甲方工作規則及福利措施辦理:____________。
- 應遵守之紀律及獎懲:依甲方工作規則辦理(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者,工作規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 乙方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無 □有:____________。
本合約未盡事宜,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合約之修改,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立合約書人
| 甲方(雇主) | 乙方(勞工) |
| 公司名稱:____ | 姓名:____ |
|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 簽章:________________ |
| 日期:____ | 日期:____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