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外洩事件應變說明簡報
企業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時對內說明的應變簡報:事件摘要與時間軸、已採取措施、通知當事人與通報主管機關的法定義務、當事人通知內容、法律責任、修法動態與改善計畫。
適用場景:發生個資外洩事件時,向經營層、董事會或內部相關單位報告事件與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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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 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變說明
先講清楚知道什麼、還不知道什麼。
第 2 頁 · 事件摘要
每個時間點都要能對應到紀錄,事後主管機關可能查驗。
第 3 頁 · 事件經過時間軸
目標是防止擴大、保全證據。
- 阻斷:關閉受影響的 ○○ 系統對外連線,封堵漏洞
- 帳號:強制重設受影響帳號密碼,撤銷可疑存取權限
- 保全證據:保存系統日誌與相關紀錄,委託 ○○ 進行鑑識
- 監控:加強監控 ○○ 天,確認無再次入侵
第 4 頁 · 已採取的緊急應變措施
個資法第 12 條與施行細則第 22 條(現行規定)。
- 何時要通知: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應查明後通知當事人
- 通知方式: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子文件等方式
- 通知內容:必須包括被侵害的事實,以及已採取的因應措施
- 例外:需費過鉅時,得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等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第 5 頁 · 法定義務一:通知當事人
依所屬產業的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時限與格式請以本公司適用的辦法為準。
-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危及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者,知悉後 72 小時內通報數位發展部
-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同樣為知悉後 72 小時內,依附表二格式通報經濟部
- 時限內資訊不齊:應檢附延遲理由,或分階段提供
- 本公司適用:○○ 辦法,通報窗口 ○○○
第 6 頁 · 法定義務二:通報主管機關
用當事人看得懂的話,不推卸、不淡化。
- 發生什麼事:20XX 年 ○ 月 ○ 日,本公司 ○○ 系統遭未經授權存取
- 影響哪些資料:您的姓名、電話與 ○○,不含 ○○
- 我們做了什麼:已封堵漏洞、通報主管機關並委託專業單位調查
- 您可以怎麼做:留意冒名來電與簡訊,本公司不會要求您操作 ATM 或提供密碼;專線 ○○-○○○○○○○○
第 7 頁 · 當事人通知內容(草稿)
非公務機關適用個資法第 29 條、第 48 條。
第 8 頁 · 可能的法律責任(現行規定)
個資法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使用本簡報前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是否已施行。
- 通報義務入法:新第 12 條明定符合一定範圍者,非公務機關應向主管機關通報
- 應變與紀錄:須採取即時有效的應變措施,並記載事實、影響、因應措施與保存紀錄
- 安全維護:刪除第 27 條,改由新增條文規範安全維護義務與罰則
- 建議:現在就把通報流程、紀錄格式與負責人定好,施行後不必臨時調整
第 9 頁 · 修法動態:要提前準備的事
說明為什麼會發生、怎麼避免再發生。
- 根本原因:○○(例如:舊系統未更新修補、權限未定期檢視)
- 技術改善:○○ 系統更新、啟用多因素驗證、加密儲存個資
- 管理改善:每季檢視存取權限,離職人員帳號即時停用
- 教育訓練:全體員工於 ○ 月前完成個資保護課程
第 10 頁 · 根本原因與改善計畫
每一項都要有負責人與完成日期。
第 11 頁 · 後續時程與負責人
請於本次會議決定,以免延誤處理時效。
- 核准委外鑑識與法律顧問費用 ○○ 萬元
- 核准當事人補償方案:○○(例如:提供 ○ 個月身分盜用監控服務)
- 指定對外發言人:○○○
- 核准改善計畫預算 ○○ 萬元
第 12 頁 · 需要經營層決議的事項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09-24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個人資料保護法(現行條文,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版)
第 12 條:違反本法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第 27 條安全維護義務;第 29 條損害賠償(每人每一事件 500 元至 2 萬元,同一原因事實合計以 2 億元為限);第 48 條罰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等方式為之;通知內容應包括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個資安全事故將危及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者,應於知悉後 72 小時內依附表二格式通報數位發展部;無法於時限內通報應檢附延遲理由或分階段提供。
-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同樣為知悉後 72 小時內通報經濟部。其他產業依各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辦法,時限與格式可能不同。
-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條文
修正第 12 條(明定通報主管機關)、刪除第 27 條並增訂第 20-1 條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查證時(2026-09-24)全國法規資料庫仍標示尚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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