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新僱勞工與變更工作前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簡報,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十四的 7 項課程編排,附訓練時數規定、紀錄保存與違規責任。
適用場景:雇主自辦新進員工或調職員工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至少 3 小時)
(共 10 套,部分需登入,註冊免費)
投影片內容預覽(共 13 頁)
第 1 頁 · 新進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這是法律規定,也是保護你自己。
- 雇主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雇主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勞工義務:同條規定勞工有接受訓練的義務
- 適用對象:新僱勞工,以及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
- 本次課程:共 ○ 小時,結束後進行測驗並簽到
第 2 頁 · 為什麼要上這堂課
依附表十四,下列時數為最低要求,可依實際需要增加。
第 3 頁 · 訓練時數規定
記住你的權利和義務。
- 工作守則:職安法第 34 條,勞工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 教育訓練:勞工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義務(第 32 條)
- 職災通報:死亡、3 人以上罹災、1 人以上需住院等職災,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第 37 條)
- 現場保全:上述職災除必要急救搶救外,非經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 4 頁 · 課程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本公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重點(請換成貴公司公告版本)。
- 個人防護具:進入 ○○ 區域一律配戴安全帽與安全鞋
- 作業區域:非本職區域不得擅入,機台周邊保持通道淨空
- 異常回報:發現設備異常或危險狀況,立即停止作業並回報主管
- 健康管理:身體不適或服用影響精神的藥物,應主動告知主管
第 5 頁 · 課程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工作守則
每天上工前、作業中、收工後都要檢查。
- 作業前:確認機械設備防護裝置完整、緊急停止按鈕正常
- 作業中:留意異音、異味、溫度異常,發現即停機
- 作業後:關閉電源與氣源,清理作業區域
- 紀錄:依公司自動檢查表逐項打勾,交主管確認
第 6 頁 · 課程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照 SOP 做,不走捷徑。
- SOP 放置位置:各機台旁與公司內部系統 ○○
- 上鎖掛牌:維修保養前先斷電、上鎖、掛牌,確認無殘餘能量
- 禁止行為:不得拆除或短路防護裝置、不得在運轉中清理機台
- 有疑問先問:不確定步驟時,詢問主管或資深同仁後再作業
第 7 頁 · 課程四:標準作業程序
先保護自己,再通報,最後才處理。
- 通報流程:發現事故 → 通知現場主管 → 主管通報職安單位(分機 ○○○)
- 疏散:依逃生路線圖前往集合點 ○○,由主管清點人數
- 化學品洩漏:遠離現場,依安全資料表(SDS)指示處理,不自行清除
- 職災後:保留現場,配合調查與紀錄
第 8 頁 · 課程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課程中實際演練,不只看投影片。
- 滅火器位置:本樓層共 ○ 具,位於 ○○ 與 ○○
- 滅火器使用:拉插銷、握皮管對準火源底部、壓握把
- 急救箱與 AED:位於 ○○,急救人員為 ○○○(分機 ○○○)
- 演練:本課程結束前進行一次滅火器操作演練
第 9 頁 · 課程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依你的實際工作內容補充(範例)。
- 危害性化學品:看懂容器標示與危害圖示,使用前先讀 SDS
- 人因危害:搬運重物時蹲下以腿出力,超過 ○ 公斤請兩人搬運
- 噪音:在 ○○ 區域作業須配戴耳塞或耳罩
- 高溫作業:多補充水分,出現頭暈噁心立即休息並回報
第 10 頁 · 課程七:其他與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第 46 條。
第 11 頁 · 違反規定的責任
訓練紀錄要保存三年(教育訓練規則第 31 條)。
- 測驗:共 ○ 題,○○ 分以上通過,未通過者另行補訓
- 簽到:請在簽到表簽名,註明到退時間
- 保存: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保存三年
- 網路課程:勞動部認可的網路課程至多採認 2 小時,其餘時數仍須實體或指定課程補足
第 12 頁 · 課後測驗與紀錄
有任何安全疑慮,隨時可以提出。
- 職安窗口:○○○,分機 ○○○
- 匿名反映管道:○○○○
- 安全是每個人的事,發現危險請立即停止作業
第 13 頁 · Q&A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09-24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民國 115 年 6 月 25 日修正)
第 17 條: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網路課程至多採認 2 小時。第 31 條: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保存三年。
- 附表十四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7 項課程;時數不得少於 3 小時,特定機械設備操作、營造、缺氧、電焊等作業各增列 3 小時,製造處置使用危害性化學品增列 3 小時,工作場所負責人、各級主管及職安委員會成員增列 6 小時。
- 職業安全衛生法(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32 條雇主應施以教育訓練、勞工有接受義務;第 34 條勞工應切實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 37 條重大職災 8 小時內通報;第 45 條、第 46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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